公务员是否对自己的作品拥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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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的吴某曾是北海市政府的公务员,平时喜欢摄影。2008年7月,吴某发现新奥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使用他的18张涠洲岛、斜阳岛和银滩风光的摄影作品及“中国名岛涠洲岛”的毛笔题字,在北海至涠洲、北海至海南岛客轮的宣传册上长期作商业性宣传使用,且对他的摄影作品进行了修改,严重破坏了作品原来的艺术效果和完整性。吴某曾多次与新奥公司协商,同时报告北海市版权局,请求调查处理新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新奥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
吴某认为,新奥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作品的完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向其赔礼道歉。按规定,摄影作品稿费最高为2500元一幅,对侵权行为的,可按付酬标准的2至5倍计算赔偿数额,即20万元;支付毛笔手迹稿费2000元;加上为保护版权进行调查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合理支出等,共计22.7万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29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对新奥公司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以民事制裁。
在法庭上,吴某当场向法庭提供了他拍摄的《北海风光》画册、摄影作品的胶卷底片、装载照片的影碟等证件,以此证明他享有本案涉诉18张照片及毛笔书法的著作权;还提供了新奥公司侵权的宣传小册子2份。
新奥公司承认确实使用了吴某的照片和一幅毛笔题字印成宣传册,放在该公司经营的北海至涠洲的客轮船上作宣传使用,但认为此举不构成侵权。新奥公司说,吴某是北海市政府的公务员,曾任北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调研员,他摄影是职务行为,所拍摄的照片所有权属于北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他个人只对所拍的照片享有署名权;新奥公司是受北海市旅游局和北海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的委托做宣传,才用本案涉诉的照片来印制有关小册子,目的是宣传北海,因此,新奥公司有权使用属于政府的照片;印有本案涉诉照片的资料放置在船上,旅客看到资料时已经上船,新奥公司的目的只是方便游客旅游,不存在收益;新奥公司受北海市旅游局和北海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的委托宣传北海,真正受益的是北海市,是北海的旅游业,因此,新奥公司不存在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认为,自己虽然是政府公务员,退休前的职务是中共北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调研员,但他的职责并不是摄影,涉案的创作作品也不是单位指定的法定任务,而是他利用业余时间使用自费购买的摄影器材自费创作的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其著作权依法属于他享有。
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辨论后休庭,法院将对此案择日作宣判。 (本报记者 陈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