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威《北平往事》制作费纠纷案调解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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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5日,该案曾经在市一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原告上海乐动诉称:2006年4月26日,上海乐动公司与北京中视桦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桦润)、刘威签订电视连续剧《北平小姐》委托拍摄合同。(后更名为《北平往事》)。合同约定:该剧集数为32集,长度需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视剧长度的规定”执行,每集实际长度为46分钟;该剧投资总额为1800万元;如因制作方控制预算不力造成拍摄预算超支,投资方没有义务负责解决资金问题,其他超支的资金应由制作方负责解决并确保该剧的顺利完成。
上海乐动称,中视桦润、刘威在履约过程中拍摄预算超支,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解决资金问题。上海乐动为确保该剧完成,替被告垫付了全部资金。该剧拍摄完成后,上海乐动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已高达2290余万,超出原约定投资总额490余万元。并且该剧最终实际完成30集,减少的2集拍摄制作费用共计112万余元,亦属原告多支付的资金。据此,上海乐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视桦润、刘威返还资金60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中视桦润对上海乐动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由刘威分两次给付上海乐动共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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