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雷家书名师解读版》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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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傅雷次子傅敏的一位朋友从南京某书店购得《语文新课标·名著阅读书系——傅雷家书名师解读版》。该书内容与傅敏授权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基本一致,仅部分家信之后增加了引导读者理解、评价傅雷教子态度的“赏析”。如第5页“赏析”部分写道:“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父亲,每一个父亲都爱自己的孩子,可是像傅雷先生那样严格、那样细致、那样富有原则性、倾注那么多心血教育子女的父亲,却是世上不常有、不多见的。”
傅敏早在1990年就与其兄傅聪约定:“先父傅雷先生于1966年去世,傅聪、傅敏兄弟商定,先父所有著译在国内、即大陆地区的版权归傅敏拥有……”据此,傅敏和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联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北京理工出版社和北京中教之星公司、南京某书店停止编辑、出版、发行该书,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图书没有歪曲原著内容,也没有对原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对原告傅敏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赵兴武)
以案说法——是教辅材料还是正式教材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语文新课标·名著阅读书系——傅雷家书名师解读版》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侵权出版发行《傅雷家书》,在南京等全国各大书店销售,侵害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影响《傅雷家书》的正常销售秩序,伤害傅雷后人在该书上寄托哀思的情感,给傅敏造成精神痛苦,使两原告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北京理工出版社辩称,编辑、出版该被控侵权图书的目的是提升中学生的课外阅读和写作能力,给学生在道德、思想、情操、文化修养方面以启迪,从创作目的、出发点、基本原则及具体内容等方面,没有任何歪曲、贬低、诋毁原著作者及其继承人的行为,没有使原著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更没有对傅雷后人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告同时辩称,《解读版家书》的出版是为了实施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规划课题,并非擅自出版发行行为;出版过程中履行了审查义务,稿件系中教之星公司提供,来源合法,而且该书不同于傅敏主张著作权的新作品。
被告中教之星公司辩称,《解读版家书》与《傅雷家书》是不同的作品。《解读版家书》是依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要求引用了《傅雷家书》部分内容。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因此这种引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解读版家书》只印刷3000册,2007年5月就停止销售,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查后认为,《解读版家书》清楚标明“原著/傅雷 编著/曹萍”等字样,且书中家信部分的内容与原告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内容基本一致,仅在部分家信之后增加“赏析”的内容。所以,《解读版家书》与《傅雷家书》同属一部作品。
法院同时认为,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条件仅限课堂教学所用正式教材,而不包括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和辅导教材。而列入“语文新课标·名著阅读书系”的《解读版家书》属学生辅导丛书,不是教材。且编写教科书虽不必非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傅雷家书》,被告更应注意到权利人的利益,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编书出版,有明显主观过错,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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