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BVLGARI宝格丽”商标侵权案看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相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其所涉及的商标驰名时间及跨类保护问题更是法院判决中被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家经营珠宝首饰的意大利公司,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迄今已逾百年,基于请求保护的权利基础,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以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字号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予以纠正,并作出判决。
被诉侵权事实:“BVLGARI宝格丽”与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谁与争锋?
2014年10月31日,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侵权行为是湖南德思勤公司涉案楼盘的外墙面、车库以突出方式使用“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以及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在其www.taskin.com.cn网站上宣传和推广以“宝格丽”冠名的涉案楼盘,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注册“宝格丽”商标给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使用等。在一审诉讼期间,宝格丽公司于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先后获得四个注册商标,分别是第15171023号“BVLGARI 宝格丽”、第15171024号“宝格丽”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服务以及第14898598A号“BVLGARI 宝格丽”、第14898600A号“宝格丽”在第36类“不动产服务”上(以下简称诉讼期间注册的四个注册商标)。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主张被诉侵权行为还包括2016年5月20日宝格丽公司公证记载的涉案楼盘指示牌标注有“TASKIN宝格丽公寓”名称、宣传册载明“TASKIN宝格丽CEO会馆A5、A8”正在销售以及2016年5月25日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公证记载的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在其www.taskin.com.cn网站上宣传 “宝格丽公寓”、“宝格丽长沙德思勤城市广场有TASKIN宝格丽公寓”、“宝格丽起源”等,并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依据有二,一是在第14类上注册的第332078号、第334038号、第340247号 “BVLGARI”、第3811212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主张其构成驰名商标,据此请求跨类保护;二是主张包括上述四个注册商标权在内的第36类和第43类的“BVLGARI”和“宝格丽”商标,主张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侵权。
就一审法院作出判赔金额较低的判决,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就此提出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0400923元的上诉请求,并在针对湖南德思勤公司的上诉答辩中称,该公司在二审坚持宝格丽公司所有的权利基础都适用到本案。宝格丽公司申请认定14类在钟表、珠宝构成驰名商标,构成跨类保护。宝格丽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早在1884年,品牌就已经创立,进入中国近20多年,宝格丽公司一审提交了大量广告宣传、证书,足以证明构成驰名商标。
案件争议焦点:行为是否侵犯宝格丽公司商标权?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宝格丽公司商标权以及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两方面。宝格丽公司在一审中请求认定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请求跨类保护,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宝格丽公司较全面的提交了涉案商标驰名的证据,足以证明使用在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商品上的第3811212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享有较高声誉,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在中国境内成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达到驰名程度。而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使用与宝格丽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宝格丽公司,或得到了宝格丽公司的授权,或与宝格丽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参股控股、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根据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可据此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责任。由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的相关被诉行为侵犯了宝格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那么,一审判赔的金额是否合理呢?就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上述各项因素,判赔90万元过低的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宝格丽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该判决予以改判,依法酌定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通过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制止被诉侵权行为
该案涉及世界十大顶级奢侈珠宝品牌“BVLGARI宝格丽”的跨类保护。“BVLGARI宝格丽”在珠宝、表类别上系驰名商标,国际影响力大,且在国内属于首次进行跨类保护。根据案情需要,在国内民事案件中首次认定宝格丽公司“BVLGARI宝格丽”商标在第14类“珠宝、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并对其进行跨类保护,认定被告在商品房开发销售中使用“宝格丽公寓”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时全面地保护了国外珠宝奢侈品牌的合法权益。不难看出,在加大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该案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当权利人以多个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在“普通商标”不足以制止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时,仍有必要对相关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通过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从而全面制止被诉侵权行为。
在原告的举证难以确定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其侵权获利所得以及涉案商标能够适用本案的许可使用费时,依法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在酌定案件判赔数额时,既充分考虑了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纠正一审赔偿数额过低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赔偿数额,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跨类保护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销售中利润贡献率的限度、没有直接将商标作为楼盘的整体名称而仅在商品的次级分类中使用、跨类的联系度,故不因商品房开发销售获利较多而突破法定最高额,最终以法定最高额300万元作为本案赔偿金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我国对世界顶级奢侈珠宝品牌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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